第八条 教师正高级岗位
(一)教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
严格按照陕教人办[2010]2号文件《转发省委组织部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<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执行。
(二)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
严格按照陕教人[2009]30号文件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〈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执行。
(三)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条件
具有教授职务(任职资格)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。
第九条 教师副高级岗位
(一)副教授五级岗位任职条件
1、学术资历条件
①陕西省突出贡献专家;
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;
③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;
④省部级优秀教师;
⑤陕西省“三五人才”入选者;
⑥省部级教学、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全国美展、全国音乐大奖赛一等奖(金奖)获得者;
⑦陕西省教学名师;
⑧符合二、三级教授竞聘条件其中之一者;
⑨任副教授15年以上(含15年)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;
⑩任副教授12—14年,学术水平、学术业绩等符合一项;
⑾任副教授9—11年,学术水平、学术业绩等符合两项。
2、学术水平、学术业绩(学术水平、学术业绩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,下同)
①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至少1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项目子课题并结题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;
②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至少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结题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;
③省部级教学、科研成果一、二等奖获得者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;
④获全国美展、中国美协各专业学会展览奖(铜奖或三等奖及以上)1项以上;获全国音乐大奖赛、中国音协各专业学会比赛奖(铜奖或三等奖及以上)1项以上;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
⑤作品入选全国美展(音乐类比对)或获省部级美术展览、音乐比赛铜奖及以上2项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;
⑥省部级精品课主持人、主讲人;
⑦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获得者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。
(二)副教授六级岗位任职条件
1、学术资历条件
①任副教授12年及以上。
②任副教授8—11年,学术水平、学术业绩等符合1项。
③任副教授5—7年,学术水平、学术业绩等符合2项。
2、学术水平、学术业绩
①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至少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结题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;
②省部级教学、科研成果一、二等奖获得者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;
③获全国美展、中国美协各专业学会展览奖(铜奖或三等奖及以上)1项以上;获全国音乐大奖赛、中国音协各专业学会比赛奖(铜奖或三等奖及以上)1项以上;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
④作品入选全国美展(音乐类比对)或获省部级美术展览、音乐比赛铜奖及以上2项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;
⑤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(相关证书须有国徽印章)。
任教研室主任、工作室主任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级。
(三)副教授七级岗位任职条件
具有副教授职务(任职资格)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。
第十条 教师中级岗位
(一)讲师八级岗位任职条件(符合其中之一者)
1、任讲师10年及以上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。
2、任讲师3年及以上,具有博士学位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。
3、任讲师8年及以上,具有硕士学位,并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者:
①院级优秀教材奖获得者;
②院级优秀教师;
③院级教学、科研成果奖获得者;
④院级优秀毕业生指导教师奖获得者;
⑤省级优秀辅导员;
⑥任教研室主任、工作室主任,管理成绩突出,获得院级及以上相关奖励的。
4、院级精品课主持人。
5、获省部级以上学术科研奖前3名(获奖证书须有国徽印章,获奖指导教师及论文获奖不计)。
6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(须有立项、结项证书及国徽印章)。
(二)讲师九级岗位任职条件(符合其中之一者)
1、任讲师5年及以上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。
2、任讲师2年及以上,具有博士学位。
3、任讲师3年及以上,具有硕士学位。
(三)讲师十级岗位任职条件
具有讲师职务(任职资格),圆满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。
第十一条 教师初级岗位
(一)助教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(符合其中之一者)
1、任助教7年及以上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。
2、任助教4年及以上,具有硕士学位。
(二)助教十二级岗位任职条件
具有助教职务(任职资格),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。